贵阳市水费收费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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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价调整执行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二、水价调整标准
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调价前平均水平:1.806元/立方米,调价后的平均水平2.42元/立方米,增幅34%。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2)、非居用水由现行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9.1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0元/立方米。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减轻调价对花溪区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等凭有关证件实行优惠。每户月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内(含21立方米)的,按供水价格1.50元/m,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40元/m,合计为1.90元/m执行;月用水量超出21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新价格执行。
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用水;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停水时,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六)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水价调整标准
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调价前平均水平:1.806元/立方米,调价后的平均水平2.42元/立方米,增幅34%。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2)、非居用水由现行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9.1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0元/立方米。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减轻调价对花溪区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等凭有关证件实行优惠。每户月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内(含21立方米)的,按供水价格1.50元/m,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40元/m,合计为1.90元/m执行;月用水量超出21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新价格执行。
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用水;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停水时,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六)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