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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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医院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登记满3年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所有医疗机构的自用车船依法征收车船税。
4、所有医疗机构受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契税,转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所有医疗机构凡是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必须依法征收关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
6、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医疗机构或诊所、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7、所有医疗机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或支付非本机构专家门诊、会诊、主刀等费用的,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均应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红利等个人所得税。
8、当地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如水利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等。以医院所在地政府具体规定为准。
9、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收入的认定和划分。
民营医院税收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