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解答(恳请行家赐教!) 5
案例一、李某系在某礼品有限公司工作了七年的员工。工作满七年时,公司又与其续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因对李某的评价较低而打算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在该劳...
案例一、李某系在某礼品有限公司工作了七年的员工。工作满七年时,公司又与其续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因对李某的评价较低而打算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履行到第九个月的某一天,因被同事嘲笑、挖苦,李某即向部门主管投诉,部门主管在批评了同事的同时,认为同事的嘲笑、挖苦不应影响工作,要求李某不要过多计较,安心工作。李某认为主管的做法是打五十大板,没有分清是非,并在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与主管发生了激烈争吵。事后,该公司找李某谈话,其一是要李某自愿辞职,公司将既往不咎;其二是若李某不愿辞职,公司将给予李某较为严厉的惩罚,不排除以李某违纪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迫于此种压力,李某于次日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当面交予了公司的总经理,该总经理当即在李某书面申请的空白处批复称:同意协商解除,酌情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请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得知公司的补偿方案后表示,其在该公司实际工作已满七年六个月,公司应给予相当于其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否则其将收回原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则称个人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自愿给付半个月工资,已属对李某的照顾,如果李某坚持己见,公司将不再按照协商解除的方式终结劳动关系,将视作李某不接受自愿辞职方案,并将给予李某严厉的惩罚。在此情况下,李某办理了交接手续,并领取了该半个月工资。但其对该结果实在不愿接受,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其之所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其部门主管已经发生了争吵,公司一方在这一特定背景下又暗示如果其不主动辞职将受严厉惩罚,明显有袒护部门主管及其他员工的倾向,他是在无奈之中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折衷方案,希望至少可以得到按其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从而有一个不过于糟糕的结果。但公司一方连这样的补偿也不同意,而是以给予严厉惩罚的威胁手段,迫使其接受在只有极少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果。因此,李某认为双方之间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予撤消。公司一方则认为,公司是基于李某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而作出终结劳动关系决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双方之间实际上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并无威胁之举,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再予恢复。
请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例二、杨女士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31日)。签合同后,杨女士按要求向公司交了500元的抵押金。在2008年3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杨女士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发给她半个月工资,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
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案例中存在的错误。 展开
李某认为,其之所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其部门主管已经发生了争吵,公司一方在这一特定背景下又暗示如果其不主动辞职将受严厉惩罚,明显有袒护部门主管及其他员工的倾向,他是在无奈之中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折衷方案,希望至少可以得到按其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从而有一个不过于糟糕的结果。但公司一方连这样的补偿也不同意,而是以给予严厉惩罚的威胁手段,迫使其接受在只有极少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果。因此,李某认为双方之间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予撤消。公司一方则认为,公司是基于李某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而作出终结劳动关系决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双方之间实际上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并无威胁之举,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再予恢复。
请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例二、杨女士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31日)。签合同后,杨女士按要求向公司交了500元的抵押金。在2008年3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杨女士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发给她半个月工资,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
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案例中存在的错误。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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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最好能将李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示出来,这样才能了解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如果协议书上他明确提出自愿辞职,那么他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协议书上仅仅是说希望和公司协商,在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他将离职,那么他的主张可以成立。
案例二:1、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只有设立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多与杨女士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
2、由于杨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公司认为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时,应在给杨女士进行培训或换岗位后,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有事实依据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方可予以辞退;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再赔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1、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只有设立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多与杨女士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
2、由于杨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公司认为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时,应在给杨女士进行培训或换岗位后,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有事实依据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方可予以辞退;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再赔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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