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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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9
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经营。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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