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属于什么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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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过单位集中保管的集体户口外,有户口本的都叫“家庭户口”.“家庭户口”可能是城镇户口也可能是农村户口.
你要看你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
如果你户口上是非农业户口的话,应该不需要派出所开证明,凭户口本就可以办理,实在需要开,可以叫派出所给你出个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一般都有户口性质的.是农业户口的话派出所不会给你开非农业户口的证明的.答案补充
1、这是社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遗留的产物:用来区分集体户口。
2、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
3、“家庭户”是与“集体户”有所区别的。“家庭户”指该城市的常住居民,而“集体户”是该城市某个单位招收的包括外省市员工的户口。
所以“家庭户”与“农户”和“非农户”不是一个概念。
答案补充你看完啊那根本不是一个概念答案补充这么说吧假如你在城镇你却是农村的,这样你在城镇里一直工作居住你就是这城市的人,如果你回家了会农村了,城镇没有单位接受你你就成为农村的了反正你现在要问下当地派出所你能不能转成正式的城市户口,
答案补充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是一国行政领有井管辖的本国住户和居民,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称为一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户主必须由成年人担任。
户口簿是国家特定的具有证明本户居民身份效力的一种证件,记载住户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内容。户口簿所登记的项目标志着取得国家法律的承认,起着证明公民身份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作用。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你要看你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
如果你户口上是非农业户口的话,应该不需要派出所开证明,凭户口本就可以办理,实在需要开,可以叫派出所给你出个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一般都有户口性质的.是农业户口的话派出所不会给你开非农业户口的证明的.答案补充
1、这是社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遗留的产物:用来区分集体户口。
2、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
3、“家庭户”是与“集体户”有所区别的。“家庭户”指该城市的常住居民,而“集体户”是该城市某个单位招收的包括外省市员工的户口。
所以“家庭户”与“农户”和“非农户”不是一个概念。
答案补充你看完啊那根本不是一个概念答案补充这么说吧假如你在城镇你却是农村的,这样你在城镇里一直工作居住你就是这城市的人,如果你回家了会农村了,城镇没有单位接受你你就成为农村的了反正你现在要问下当地派出所你能不能转成正式的城市户口,
答案补充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是一国行政领有井管辖的本国住户和居民,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称为一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户主必须由成年人担任。
户口簿是国家特定的具有证明本户居民身份效力的一种证件,记载住户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内容。户口簿所登记的项目标志着取得国家法律的承认,起着证明公民身份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作用。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