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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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不是国家进行统一规定的
但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应该按照各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确定。
房管局确定了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以后,应当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而且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公共维修基金税如何算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区情确定,各地标准不一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手房是否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1、二手房无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因为前一个房屋产权人已交纳过公共维修基金,并且将随房屋产权的转移一并转移。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2、置业专家表示,当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协议遇到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房屋业主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这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做法。二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由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交纳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50%。三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第四,如果房屋业主不愿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公共维修基金费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但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应该按照各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确定。
房管局确定了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以后,应当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而且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公共维修基金税如何算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区情确定,各地标准不一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手房是否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1、二手房无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因为前一个房屋产权人已交纳过公共维修基金,并且将随房屋产权的转移一并转移。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2、置业专家表示,当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协议遇到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房屋业主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这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做法。二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由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交纳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50%。三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第四,如果房屋业主不愿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公共维修基金费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