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政府地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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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债务是什么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是什么意思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
什么是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
如果地方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政府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三农民可以针对政府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有哪些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第4条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是什么意思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
什么是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
如果地方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政府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三农民可以针对政府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有哪些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