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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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处理协议的,按协议2、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承租人可以取回即拆除,承出租人也有权请求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害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注意:此时承租人对出租人没有费用补偿请求权*何为“附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