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因仇杀丙,乙因情杀丙,二人之前没有意思联络,每人开了一枪致丙死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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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您好,因为甲杀人的动机是仇恨,乙杀人的动机是感情,因此二人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不同。甲的行为涉及到故意杀人罪,而乙的行为涉及到过失杀人罪。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刑罚是有区别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过失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29
问题:甲因仇杀丙,乙因情杀丙,二人之前没有意思联络,每人开了一枪致丙死亡,但
亲亲您好,因为甲杀人的动机是仇恨,乙杀人的动机是感情,因此二人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不同。甲的行为涉及到故意杀人罪,而乙的行为涉及到过失杀人罪。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刑罚是有区别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过失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证实甲和乙的杀人动机和犯罪行为,他们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甲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而乙可能会被判处数年到十几年有期徒刑。
案情一)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根据案情一,请回答:(1)甲是否成立牵连犯?请简要分析。​(案情二)乙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乙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因被其子发现,偷拿出门玩耍,被警方查获。​根据案情二,请回答:(1)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亲亲,根据你的描述,(案情一)甲应当成立诈骗罪和伪造证件罪,但不成立牵连犯。因为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唆使、纵容、教唆、串通或者计划等有限条件下的犯罪辅助者,而中介公司并非犯罪辅助者,其无知情作为,不符合牵连犯的定性要求。
(案情二)乙应当被定罪犯犯罪,因为其私自占有他人财物,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此外,乙又将所盗窃的手枪藏匿在家中,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乙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哦。
亲亲,以上是相关信息,你看一下[玫瑰]
被告人杨某,是B电力公司职工,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B电力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其股东为A电力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A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2001年1月杨某被A电力公司任命为B电力公司经理,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改制,A电力公司撤资,由B公司员工出资成立C电力公司,后经全体股东决定,由杨某担任新公司经理。‏经查,2001年1月至2002年年底杨某担任B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电器电工配件采购与货款结算、电力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工程等过程中,共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2003年4月至2004年年底在担任C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排电器电工配件采购与货款结算、电力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工程等过程中共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问:杨某在公司改制前与改制后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罪?‏
亲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受贿论处。根据案件事实,杨某在担任B公司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属于受贿犯罪。而杨某在担任C公司经理期间又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也属于受贿犯罪。因此,无论是公司改制前还是改制后,杨某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涛在担任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上港集团下属港区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到港、浮吊作业计划、分配、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0月30日,宋涛在上港集团监管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另查明,上港集团于2005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在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港集团的高层领导,列入上级领导部门管理范围;集团总部部门领导的任命,由集团人事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向集团领导部门提出任用人选,经集团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同意,然后发文任命。同时,按照上港集团的公司章程,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公司总裁决定。宋涛在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下设的生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经理、经理的职务变动,均由其上级部门领导个人提出聘任意见,由人事组织部审核后,由公司总裁在总部机关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即成,无须经过人事组织部提名、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问:对于宋涛的行为如何认定?
亲亲!对于宋涛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构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罪。因为宋涛在担任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了受贿罪。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对于本案中甲误打致乙重伤、伤害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亲亲!甲的误打致乙重伤属于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此外,甲对丙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甲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丙造成伤害,但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案情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案情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案情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案情四)(1)根据案情一,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案情二中,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3)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4)案情四中,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丁是否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甲某日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甲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甲以为该男子是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甲父乙为使甲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丙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乙即给丙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丙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丙多次向法官丁打电话说情,丁碍于情面,对甲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问:(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5分)‏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5分)‏ (4)法官丁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5分)
亲亲!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出卖受拐卖妇女罪。乙应当被定性为收买他人的行为。至于是否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来确定。而丙的行为属于非法暴力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丙的行为可以构成渎职罪(未尽职责)。因为丙作为门卫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未能保护好监管的人员,导致乙逃跑。丁的行为可以构成帮助犯罪罪,因为他帮助乙逃走。
亲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财物等方式行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乙给予丙的钱款在性质上是行贿行为,并且该行贿行为的结果导致甲免受刑事处分,因此行贿罪成立。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贪赃枉法,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丙收取了乙的钱款作为行贿,因此受贿罪成立。同时,丙向法官丁打电话说情也构成行贿罪。法官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法官丁受到丙的打招呼,对甲作出了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结果导致了不正当利益的产生,因此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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