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告应该在法庭上怎样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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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要在法庭上宣读自己的起诉状就可以了。通常自己的诉状里都会有以下方面的内容。自己和被告恋爱结婚的经过,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对方出现过错的重要情节,还有就是自己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孩子有哪方面的要求,陈述内容就是这么多。法庭辩论时针对被告的发言可以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并出示相关的证据。
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当事人陈述得借助于证据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要列举一些足以判决离婚的感情破裂的事例,一般都是请相关律师写好规范的离婚陈述书后,在法庭上直接按离婚陈述书的内容读一下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决定进行起诉离婚的话,首先肯定是对方有一些什么样子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婚姻破裂的,在法庭上说明清楚即可,法院会根据双方之间的陈述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然后会根据双方各自的情况来进行分割财产和确定抚养权。
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当事人陈述得借助于证据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要列举一些足以判决离婚的感情破裂的事例,一般都是请相关律师写好规范的离婚陈述书后,在法庭上直接按离婚陈述书的内容读一下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决定进行起诉离婚的话,首先肯定是对方有一些什么样子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婚姻破裂的,在法庭上说明清楚即可,法院会根据双方之间的陈述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然后会根据双方各自的情况来进行分割财产和确定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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