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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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一般都是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怎么选?
1、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就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2、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受害当事人有利的鉴定机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过人民法院同意之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提出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是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怎么选?
1、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就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2、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受害当事人有利的鉴定机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过人民法院同意之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提出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是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