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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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是没有了该有的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一)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二)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三)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四)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六)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七)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八)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该有的功能:
(一)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二)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三)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容貌毁损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一)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二)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三)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四)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五)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一、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肢体残废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是没有了该有的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一)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二)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三)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四)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六)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七)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八)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该有的功能:
(一)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二)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三)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容貌毁损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一)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二)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三)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四)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五)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一、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