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要求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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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二、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三、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四、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两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新设市中,不少市的市政建设和第二、三产业是有明显进展的,对促进区域城市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其中不失有部分市的设置是合理的。然而,由于各地对“城市化”不甚理解,某些县市的设置打乱了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造成对城市化的误导,并利用建市圈地出卖谋利等,出现了种种弊端。1997年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审批县改市”的决定,民政部也对撤县设市进入了严格管理与控制的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