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郭春萍
2022-12-29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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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法律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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