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区别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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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而商业贷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
4.
9,不同银行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之上有所浮动。
2、贷款机构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主体是各商业银行。
3、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保障型贷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次性借款的交易,是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银行审核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
4、贷款对象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月足额缴存了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并且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人都可以办理商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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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同银行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之上有所浮动。
2、贷款机构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主体是各商业银行。
3、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保障型贷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次性借款的交易,是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银行审核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
4、贷款对象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月足额缴存了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并且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人都可以办理商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