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省会城市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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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
黑龙江省—黑(哈尔滨)、吉林省—吉(长春)、辽宁省—辽(沈阳)、河北省—冀(石家庄)、甘肃省—甘(兰州)、青海省—青(西宁)、陕西省—陕(西安)、河南省—豫(郑州)、山东省—鲁(济南)、山西省—晋(太原)、安徽省—皖(合肥)、湖北省—鄂(武汉)、湖南省—湘(长沙)、江苏省—苏(南京)、四川省—川(成都)、贵州省—黔(贵阳)、云南省—滇(昆明)、浙江省—浙(杭州)、江西省—赣(南昌)、广东省—粤(广州)、福建省—闽(福州)、台湾省—台(台北)、海南省—琼(海口)。
2、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内蒙古自治区—蒙(呼和浩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西藏自治区—藏(拉萨)。
3、直辖市
北京市—京(北京)、上海市—沪(上海)、天津市—津(天津)、重庆市—渝(重庆)。
4、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澳门)。
划分省份的部分标准:
1、以大山为界,如山东、山西,以太行山为界。
2、以湖泊为界,如湖南、湖北,以洞庭湖为界。
3、以河流为界,如河南、河北,以黄河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