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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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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消费者;
2、所患疾病为医保规定的慢性病病种。
医保慢性病包括以下方面:
医保报销的慢性病病种与诊断标准,由于各地政策不同,稍有差异,最终的报销范围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医保慢性疾病通常有13类疾病:
1、肾功能不全合并尿毒症者。
2、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或合并肾病和视网膜病变者。
3、癌症的中晚期。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白血病急性期。
6、肝炎活动期和肝硬化晚期。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类风湿性关节炎,丧失劳动能力者。
9、强直性脊柱炎。
10、脑血管病后遗症伴随严重神经精神、肢体活动障碍者。
11、高血压病三级伴有心、脑、肾、眼合并症。
12、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
13、器官移植术后需常年服用药者。
慢性病报销比例如下:
慢保报销比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
法律依据:
《实施若干规定》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