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罚类型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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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违反校纪校规者,除批评教育、扣量化分外,给予以下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一天以上或迟到五次以上者。
2.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穿高跟鞋、化妆、留怪异发型、男生留长发等。
3.吸烟、喝酒,在校内打牌、下棋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拜把兄弟、干姐妹或有其他结伙行为者。
5.乱抛、乱涂、乱吐、践踏草地等破坏校园卫生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上课时间在车棚区或其它区域乱溜乱窜累计三次以上者。
7.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偷盗学校公物及同学钱物或勒索同学钱物(包括在校外),情节较轻者。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8.骑自行车或放学途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又不服从管理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劝其转换环境或劝其退学:
1.进网吧、游戏室、台球室、歌厅、舞厅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已受警告处分,仍有违反第一条之规定者。
3.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伤害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不接受老师批评,顶撞、辱骂或威胁老师人身安全者,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老师人身伤害的,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破环公共设施或偷盗学校及同学钱物情节严重者。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者,学校将会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对违反校纪校规者,除批评教育、扣量化分外,给予以下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一天以上或迟到五次以上者。
2.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穿高跟鞋、化妆、留怪异发型、男生留长发等。
3.吸烟、喝酒,在校内打牌、下棋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拜把兄弟、干姐妹或有其他结伙行为者。
5.乱抛、乱涂、乱吐、践踏草地等破坏校园卫生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上课时间在车棚区或其它区域乱溜乱窜累计三次以上者。
7.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偷盗学校公物及同学钱物或勒索同学钱物(包括在校外),情节较轻者。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8.骑自行车或放学途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又不服从管理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劝其转换环境或劝其退学:
1.进网吧、游戏室、台球室、歌厅、舞厅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已受警告处分,仍有违反第一条之规定者。
3.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伤害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不接受老师批评,顶撞、辱骂或威胁老师人身安全者,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老师人身伤害的,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破环公共设施或偷盗学校及同学钱物情节严重者。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者,学校将会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