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怎么罚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1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怎么罚
亲亲您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的机动车会被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重新提供驾驶证的才会退还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一点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