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1年投保了意外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2012年8月,李某路过家附近的一-处施工工地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当即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李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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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处理方式,可以保险公司先代为赔偿李某受益人死亡赔偿金,然后保险公司向该起事故的施工单位追偿。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15
李某,2011年投保了意外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2012年8月,李某路过家附近的一-处施工工地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当即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李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你好,这种说法正确的。
因为事故的发生符合意外情况,而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是仅仅符合意外,而是代为赔偿。
怎么处理呢
本案的处理方式,可以保险公司先代为赔偿李某受益人死亡赔偿金,然后保险公司向该起事故的施工单位追偿。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位追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