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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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是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是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本条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发的,证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象征。佩带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可以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也是一种鞭策和监督。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要珍惜手中的权力,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教育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只限本人依法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缴销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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