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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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伤情进行鉴定,进而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一般是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件中。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一、深圳市工伤鉴定标准
深圳市工伤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二、工伤司法鉴定具体该怎么办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司法鉴定标准如下:司法鉴定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它包含文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等其它鉴定。在这里你想表达的可能是人身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适用的,它是由司法鉴定所或中心鉴定的。工伤鉴定适用于劳动关系,即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它是由伤者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级市才有)鉴定的。人损鉴定的级别严于工伤鉴定,因此,对于鉴定结果上,实践中,如果工伤鉴定是10级,那么人损的可能就够不上等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深圳市工伤鉴定标准
深圳市工伤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二、工伤司法鉴定具体该怎么办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司法鉴定标准如下:司法鉴定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它包含文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等其它鉴定。在这里你想表达的可能是人身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适用的,它是由司法鉴定所或中心鉴定的。工伤鉴定适用于劳动关系,即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它是由伤者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级市才有)鉴定的。人损鉴定的级别严于工伤鉴定,因此,对于鉴定结果上,实践中,如果工伤鉴定是10级,那么人损的可能就够不上等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