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看守所待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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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要待的时间最长是7个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若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一、诈骗案调查期限多长时间
诈骗案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公安批捕程序
公安局批捕的程序是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关于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一、诈骗案调查期限多长时间
诈骗案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公安批捕程序
公安局批捕的程序是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关于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