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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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查总队2013年3月18日公布的《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重庆市2013年5月1日零时至2014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
2、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
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4498元。
四、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035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
七、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如下图)
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
以上数据取自《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3年3月18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2》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
2、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
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4498元。
四、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035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
七、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如下图)
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
以上数据取自《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3年3月18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2》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