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知情权和违法行为人的隐私权之间应当如何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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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4
公众的知情权和违法行为人的隐私权之间应当如何权衡?
知情权赋予了普通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国家官员的权利。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等状况,因为只有通过对其活动和相关信息的了解,公民才有可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形象的、损失其威望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此种情况是保护官员的隐私,还是倾向于公众的知情权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公共官员负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举止言行、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历、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私人交往、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他们不能够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正如恩*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7]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干部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对其隐私权保护就越有限,“高官无隐私”,所强调也就是对高级别官员隐私权的限制问题。隐私权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行为背景的公开;②个人生活道德的检点;③在公共事务中受到公众无条件的关注与监督;④财产的申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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