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人多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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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人20至30平方米,如果一户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如果一户有4人的,按4人计算,若超过5人的,则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是什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格;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安置面积核定标准是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小于25至3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25至30平方米核定,在25至60平方米每人之间,按批准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且达到法定育龄夫妇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根据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安排,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为亩年平均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亩年平均产值的15倍。
二、外地人落户郑州需要哪些条件
1、投靠亲属的入户条件:夫妻分居3年以上一方在郑州有常住户口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郑州投靠子女生活的;现为郑州市居民的子女户口在外地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年龄可放宽到18周岁);2、出生入户的条件:郑州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郑入户;非婚生子女经调查证明有血缘关系的可以随父或随母入户;3、购买商品房入户根据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入户人数:建筑面积56平方米可迁入本人和直系亲属2人;90平方米的可迁入3人;120平方米的可迁入4人;150平方米的可迁入5人。
三、农村建房新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是什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格;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安置面积核定标准是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小于25至3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25至30平方米核定,在25至60平方米每人之间,按批准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且达到法定育龄夫妇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根据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安排,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为亩年平均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亩年平均产值的15倍。
二、外地人落户郑州需要哪些条件
1、投靠亲属的入户条件:夫妻分居3年以上一方在郑州有常住户口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郑州投靠子女生活的;现为郑州市居民的子女户口在外地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年龄可放宽到18周岁);2、出生入户的条件:郑州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郑入户;非婚生子女经调查证明有血缘关系的可以随父或随母入户;3、购买商品房入户根据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入户人数:建筑面积56平方米可迁入本人和直系亲属2人;90平方米的可迁入3人;120平方米的可迁入4人;150平方米的可迁入5人。
三、农村建房新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