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乙肝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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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一、传染毒种扩散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传染毒种扩散罪立案条件是与毒种实验有关的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暴发或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而死亡或残疾的;由于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一、传染毒种扩散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传染毒种扩散罪立案条件是与毒种实验有关的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暴发或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而死亡或残疾的;由于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