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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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属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一、订金是与定金有区别的么?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订金是一种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本身即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是单方行为。而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次,从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说,订金支付后如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需退还订金。而定金一经支付后,如支付方违约,则定金不可退,如接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再次,订金没有限额,合同双方可自行约定金额,定金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总的来说,两者虽然读音相近,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签署合同时需仔细区分。
二、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一、订金是与定金有区别的么?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订金是一种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本身即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是单方行为。而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次,从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说,订金支付后如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需退还订金。而定金一经支付后,如支付方违约,则定金不可退,如接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再次,订金没有限额,合同双方可自行约定金额,定金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总的来说,两者虽然读音相近,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签署合同时需仔细区分。
二、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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