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证明的出具

覃永雄
2022-12-11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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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为700万美元,资金到位80之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完全到位,但其经营状况一直较好。为解决资金长期不能到位的问题,该企业申请减资,也履行了减资的程序。但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提供的债务担保证明系企业自己出具的,登记机关人员要求其修改债务担保证明,由原股东出具债务担保证明后方可办理减资。
债务担保证明应由谁出具?怎样出具?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分为弥补亏损型减资和免缴出资型减资两种类型。弥补亏损型减资是为了达到弥补亏损或损失之目的,适用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的情况;免缴出资型减资系免除股东欠缴的部分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二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因此,公司减资时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对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应明确减少的资本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和补足公积金,剩余的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同时禁止在偿还债务之前向股东支付资本。
新《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存在认缴的出资额并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但是也应该以其设立登记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九章还专门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作出规定,其中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对担保文书的要求,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减资时如果能够清理债权、债务固然好,但是多数情况下公司并未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减资人提供债务担保证明,且内容须明确表述为:对于减资前的债务,各股东以设立登记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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