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结婚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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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