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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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的标准是在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按照规定,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就属于噪音扰民。噪声污染是无形的污染,却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长时间暴露在噪声超出标准分贝的地方,轻者会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重者会对耳内各器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失聪。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的场合所适应的最新噪声标准,如果您发现在相应的地点,有超出噪声标准的行为,可向环保局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
噪音标准
噪音的界定标准如下: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生活噪音扰民的标准
扰民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来十三条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1、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百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度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噪音标准
噪音的界定标准如下: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生活噪音扰民的标准
扰民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来十三条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1、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百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度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