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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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
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没有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或仅持有居住证但没有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子女不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能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就读。就业证明以人社部门开具的为准。
武汉市不少区教育局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 需要6中证件:
孩子健康证、出生证、居住证、务工证(或经营许可证)、户口 簿、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就学联系函(提前办理好)。
注:办理武汉 居住证的要求是在武汉公安局登记满半年,满期之后如继续居住可在满1年之前的1个月内办理,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在流动人口管理站申请,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一、武汉市户口入学政策
武汉市小学入学需要户籍与住房一致。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人户合一”的两种情况:
1、父母产权的“人户合一”:适龄儿童户口与监护人户口地址、家庭住房地址(父母房产证)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划片服务范围内,视为“人户合一
2、祖辈产权的“人户合一”:适龄儿童和父母户口自孩子出生起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在一起,都在对应学校划片服务范围内,且父母名下无房并开具无房证明,视为“人户合一“。
二、非武汉市户口入学政策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随迁子女入学,家长应持武汉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所在区域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为配合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外迁入武汉市的人员,其子女均可在武汉市接受义务教育,由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没有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或仅持有居住证但没有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子女不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能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就读。就业证明以人社部门开具的为准。
武汉市不少区教育局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 需要6中证件:
孩子健康证、出生证、居住证、务工证(或经营许可证)、户口 簿、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就学联系函(提前办理好)。
注:办理武汉 居住证的要求是在武汉公安局登记满半年,满期之后如继续居住可在满1年之前的1个月内办理,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在流动人口管理站申请,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一、武汉市户口入学政策
武汉市小学入学需要户籍与住房一致。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人户合一”的两种情况:
1、父母产权的“人户合一”:适龄儿童户口与监护人户口地址、家庭住房地址(父母房产证)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划片服务范围内,视为“人户合一
2、祖辈产权的“人户合一”:适龄儿童和父母户口自孩子出生起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在一起,都在对应学校划片服务范围内,且父母名下无房并开具无房证明,视为“人户合一“。
二、非武汉市户口入学政策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随迁子女入学,家长应持武汉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所在区域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为配合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外迁入武汉市的人员,其子女均可在武汉市接受义务教育,由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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