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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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一、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3种:(一)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实现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二)仲裁解决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三)诉讼解决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依法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一)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三)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四)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五)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一、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3种:(一)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实现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二)仲裁解决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三)诉讼解决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依法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一)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三)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四)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五)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