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扣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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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一、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特殊情况下有异议的依规定。
二、交警扣留驾驶证期限多少天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特殊情况下有异议的依规定。
二、交警扣留驾驶证期限多少天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