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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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具体如下:
1、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具体如下: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3、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有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具体如下: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3、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有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