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可随母亲户口迁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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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是可以随母亲户口迁移的,但是一般需要男方同意。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可以有下列处理方式:
1、孩子的户口跟抚养人,也可以跟非抚养人,需要由抚养人同意;
2、孩子未满18岁时,由父亲或是母亲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满18岁的孩子可以自己办理;
3、孩子满18岁后可以独立个人户口。
一、父亲失信孩子户口跟母亲
父亲失信孩子户口跟母亲这样对孩子没有多大影响。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允许迁出证明,然后拿着允许迁入和迁出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来办理落户。但是也要看导致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现在国家正在全面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针对一些真诚告别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希望获得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对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可以发起信用修复申请。这样对日常生活也不会造成困扰。
二、未婚生育的孩子户口怎么上
没结婚生的孩子也可以上户口,带着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去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报户口。未婚出生的孩子原则上户口是跟随母亲的,如果要户口跟随父亲,需要提供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还需要填写书面说明。有些地方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落户,但是各省不一样,很多地方不需要缴纳,直接落户。
三、未成年可以买车吗能过户吗
未满18岁可以过户得到汽车。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汽车。所以,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属于自己的汽车。以及可以办理汽车过户在自己名下的手续。由于是未成年人,在购买汽车和办理过户汽车在自己名下手续时候,需要这个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一般是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及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有孩子监护人代替孩子签字办理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孩子的户口跟抚养人,也可以跟非抚养人,需要由抚养人同意;
2、孩子未满18岁时,由父亲或是母亲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满18岁的孩子可以自己办理;
3、孩子满18岁后可以独立个人户口。
一、父亲失信孩子户口跟母亲
父亲失信孩子户口跟母亲这样对孩子没有多大影响。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允许迁出证明,然后拿着允许迁入和迁出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来办理落户。但是也要看导致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现在国家正在全面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针对一些真诚告别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希望获得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对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可以发起信用修复申请。这样对日常生活也不会造成困扰。
二、未婚生育的孩子户口怎么上
没结婚生的孩子也可以上户口,带着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去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报户口。未婚出生的孩子原则上户口是跟随母亲的,如果要户口跟随父亲,需要提供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还需要填写书面说明。有些地方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落户,但是各省不一样,很多地方不需要缴纳,直接落户。
三、未成年可以买车吗能过户吗
未满18岁可以过户得到汽车。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汽车。所以,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属于自己的汽车。以及可以办理汽车过户在自己名下的手续。由于是未成年人,在购买汽车和办理过户汽车在自己名下手续时候,需要这个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一般是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及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有孩子监护人代替孩子签字办理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