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保险要怎么买

广东罗仰侠律师
2022-12-12 · 律师
广东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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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事故发生后只会束手无策。
2、购买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按车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一人死亡,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150万元,湖北地区最高可达60万元以上。建议车主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
3、购买汽车人员保险后,购买汽车损害保险。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所有者,向自己购买10万司机保险作为医疗费,对家庭负责的乘客乘坐的概率高的话,可以投保乘客保险,5~10万座,对家庭和乘客负责。乘坐的概率低的话,每个人保证1万人比较经济。
4、购买汽车损害保险后,购买其他保险种类,交通事故伴随汽车损坏,修理费不容忽视,爱车的保障也很重要。车辆损害保险是车辆保险中应用最广泛的保险种类,无论是日常不经意间的小摩擦,还是事故中车辆损坏严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修理费用。但是,由于车辆损害保险也有各种免责条款,所以所有者在投保前必须仔细研究车辆损害保险的各项条款,掌握车辆损害保险的内容,以免陷入索赔的误区。
5、购买三方保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保险.汽车损害保险免除保险。多花一点钱,让保险公司赔偿时不打折。不免除赔偿保险,全名为不免除特约责任保险。无赔偿特约责任保险分为基本保险无赔偿和附加保险无赔偿两种。基本保险不赔偿的主要保险是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不免除赔偿的是伤害保险盗窃保险等附加保险种类。
6、其他保险种类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选择地购买。例如盗窃危险.玻璃单独破碎危险等危险种类,与前5个风险相比,对家庭幸福和财产的影响不如前5个风险严重,必须在保证前5个原则满足的情况下考虑原则6中的危险种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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