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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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如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兑保函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即必须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字等行为才能将保兑保函归于票据保证。
保兑保函不是票据保证,但保兑保函的效力如何?若保兑保函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承兑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将无条件代为支付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本分析认为由于最高院相关判决及意见说明:国内经济活动不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会考虑相关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对于国内经济活动中的保兑保函而言,也可能不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独立性,同样也可能会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但是具体认定以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兑保函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即必须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字等行为才能将保兑保函归于票据保证。
保兑保函不是票据保证,但保兑保函的效力如何?若保兑保函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承兑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将无条件代为支付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本分析认为由于最高院相关判决及意见说明:国内经济活动不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会考虑相关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对于国内经济活动中的保兑保函而言,也可能不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独立性,同样也可能会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但是具体认定以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