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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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1、甲公司2009年~2010年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万元,发行数额5
000万张,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当年利息于次年1月5日支付。每张债券的认购人获得公司派发的1份认股权证,该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1:1(即1份认股权证可认购1股A股股票),行权价格为12元/股,每股面值1元。认股权证存续期为24个月(即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行权期为认股权证存续期最后五个交易日(行权期间权证停止交易)。甲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不附认股权证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
(2)2010年12月31日前共有70%的认股权证行权,剩余部分未行权。
已知:(P/F,9%,5)=0.6499;(P/F,6%,5)=0.7473;(P/A,9%,5)=3.8897;(P/A,6%,5)=4.2124。
(1)
借:银行存款5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583.59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5000
其他权益工具
583.59(2)
认股权证行权增加股数=5000×70%=3500(万股)
借:银行存款(5000×70%×12)42000
其他权益工具
(583.59×70%)408.51
贷:股本
3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8908.51
借:其他权益工具(583.59×30%)175.08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75.08
因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增加额=38908.51+175.08=39083.59(万元)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以面值计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哪些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五)上市推荐协议;
(六)上市公告书;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八)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持有任职公司股份的申报材料、对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在任职期间和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的承诺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十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三)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简称的函;
(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提交上述所列申请文件后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在其当选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上述第(九)项规定的材料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及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甲公司2009年~2010年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万元,发行数额5
000万张,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当年利息于次年1月5日支付。每张债券的认购人获得公司派发的1份认股权证,该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1:1(即1份认股权证可认购1股A股股票),行权价格为12元/股,每股面值1元。认股权证存续期为24个月(即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行权期为认股权证存续期最后五个交易日(行权期间权证停止交易)。甲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不附认股权证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
(2)2010年12月31日前共有70%的认股权证行权,剩余部分未行权。
已知:(P/F,9%,5)=0.6499;(P/F,6%,5)=0.7473;(P/A,9%,5)=3.8897;(P/A,6%,5)=4.2124。
(1)
借:银行存款5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583.59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5000
其他权益工具
583.59(2)
认股权证行权增加股数=5000×70%=3500(万股)
借:银行存款(5000×70%×12)42000
其他权益工具
(583.59×70%)408.51
贷:股本
3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8908.51
借:其他权益工具(583.59×30%)175.08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75.08
因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增加额=38908.51+175.08=39083.59(万元)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以面值计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哪些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五)上市推荐协议;
(六)上市公告书;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八)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持有任职公司股份的申报材料、对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在任职期间和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的承诺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十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三)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简称的函;
(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提交上述所列申请文件后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在其当选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上述第(九)项规定的材料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及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