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伤残鉴定的规定

王长玉
2022-12-17 ·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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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锁骨骨折的伤残鉴定情况,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当然,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不过,也要注意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期限问题。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一、交通事故脸上三公分留疤了算伤残吗
是否需要鉴定以及能够评上几级,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伤残鉴定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第一: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不会主动提出对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因此需要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有争议的,也可以一并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质证
进入诉讼流程后,在鉴定结论确定之前,要先行开庭,对原告的住院病历等与伤残鉴定相关的材料进行质证,而后将双方无异议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没有质证而直接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作为鉴定的依据也就是这些病历材料如果有争议,很有可能直接导致最后的鉴定结论被推翻。这也就是建议通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原因。
第三:确定鉴定机构。
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摇号或者电脑抽取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第四:现场鉴定
鉴定机构确定后,受害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场,还需提供经过开庭质证的病历原件,X光等与治疗相关的材料,
第五: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出后,通常会把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院,法院再按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有意见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交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交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
1、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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