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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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区别如下:
1.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正式员工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工资支付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而正式工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4.福利待遇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因为劳动关系不在用工单位,因此他们的福利待遇由派遣公司负责;正式员工享受本公司的各种福利,比如过节费、礼品,生日礼物、工作餐等。
4.责任承担不同。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如果是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用工单位)担责;而正式员工致害,如果是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说一句: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以上方面存着区别,但是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要做到同工同酬,如果不能做到同工同酬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正式员工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工资支付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而正式工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4.福利待遇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因为劳动关系不在用工单位,因此他们的福利待遇由派遣公司负责;正式员工享受本公司的各种福利,比如过节费、礼品,生日礼物、工作餐等。
4.责任承担不同。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如果是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用工单位)担责;而正式员工致害,如果是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说一句: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以上方面存着区别,但是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要做到同工同酬,如果不能做到同工同酬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