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扩展内容: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协助区人民政府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其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第五条 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其环境权利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有权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14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您好,您想知道哪一些呢?还是全部?
扩展内容: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协助区人民政府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其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第五条 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其环境权利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有权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因为字数限制我只能给您发一张哦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