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有哪些

覃永雄
2022-12-17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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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经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经销商能获得经营利润,代理商是赚取佣金(提成)。
4、经销商可以多品种经营,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经销商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
一、防范商标海外抢注的措施有哪些?
(一)有效的监控
1、商标查询。企业可将商标在国外进行相同近似检索,以了解商标在国外是否有被抢注,以及是否有“打擦边球”的注册。
2、全球商标监测。全球商标监测可对全球近200个国家/地区的官方商标公告进行监测,以了解是否有他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一旦发现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他人商标公告时企业可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制度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商标注册制度有较大差别。比如欧盟及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便存在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在先商标,审查员也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此外,由于全球各国商标申请量巨大,国内企业通常也不可能花费大量时间翻阅各国商标公告。并且各国商标注册使用的语言为当国官方语言,国内企业在获取各国商标公告及查阅相关资料时存在及时性、准确性和语言方面的问题,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限。而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也许只能等商标注册以后再采取撤销或无效宣告的制止措施,这样将可能大幅度增加企业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鉴于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球商标监测对国内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必要,也有其独特的价值。
3、市场监督。一方面,企业可委托海外经销商或代理商对市场上的抢注商标侵权产品进行重点关注,由于侵权产品会对经销商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海外经销商通常也较为积极;另一方面,可设立消费者举报投诉机制,对企业了解抢注商标侵权产品也颇为有效。这两种市场监督方式通常较为经济、实用。同时,企业也可考虑出具激励政策,针对主动汇报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或举报投诉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消费者,经核实确认后可对经销商后期进货以及对消费者后期购物给予优惠,提高经销商及消费者的积极性。
(二)及时进行防范与规避
1、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国内企业在与海外代理商建立合作关系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的时候需明确约定商标权属于国内企业,代理商不得擅自申请注册国内企业的商标。
2、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品牌国际化的时代,商标是品牌保护的核心,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化,开拓海外市场,首当其冲的就是进行海外商标注册,织造商标保护网,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倘若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企业将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建立海外商标预警机制尤为重要。企业可考虑进行全球商标监测,设置商标防火墙,及时发现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在抢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果断地采取制止措施,将抢注商标扼杀于摇篮。
二、品牌授权代理商做法
代理商要做好品牌代理,首要的就是要了解特许经营的游戏规则。
品牌授权代理商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统一,是一个“成功模式”的拷贝过程。代理商受许的不仅是商品,而是整个“模式”,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店名、统一装潢装饰、陈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必须按照总部的全套模式进行。这个模式是总部经过长久反复的实践印证,是科学的、具有市场优势的成功模式。如果代理商不能理解和执行,“模式”的市场优势就无法体现,那么,再好的品牌都成不了你的“摇钱树”,更不用说多品牌代理。
因此,代理商在选取了代理的品牌后,务必深入认真地理解总部的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品牌文化、品牌特性和品牌的市场定位;严格按照“统一”的原则,对辖区市场进行贯彻和传播,不惜代价地保证辖区市场与总部的要求保持一致,这样你才能将品牌的有利资源充分运用和发挥,使品牌真正成为你的摇钱树。
当然,理解特许经营还只是初步的思想认识,而更重要的还是执行。无论是“千店一面”的统一,还是“保姆式”的终端维护,你都必须要有一个健康有力的机构和团队去执行。这就要求代理商必须“公司化运作”,必须建立系统健全的营运机构,培养素质全面、业务专业的营销队伍,才能真正承担起终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服务,确保终端网络健康良性发展,发挥最大的品牌营销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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