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办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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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款本金,想要房子的,必须向对方支付应得的款项。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一、婚前一方名字写两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款本金,想要房子的,必须向对方支付应得的款项。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婚前贷款买房如何确定所有权
婚前贷款买房按以下确定所有权:
1、婚前,一方已购买并支付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显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出资买房,但以双方名义登记产权,则视为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以首付房屋名义登记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认定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由一方补偿;
3、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房产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这样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婚前一方名字写两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款本金,想要房子的,必须向对方支付应得的款项。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婚前贷款买房如何确定所有权
婚前贷款买房按以下确定所有权:
1、婚前,一方已购买并支付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显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出资买房,但以双方名义登记产权,则视为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以首付房屋名义登记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认定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由一方补偿;
3、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房产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这样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