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对方全责不愿意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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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对方全责不愿意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准备好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起诉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起诉材料包括:交警部分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行车证、驾驶证,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还要提交工商登记。再就是提交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撞车,对方全责,又不想对我赔付,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偿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再次,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如果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四,被告人不执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如下:
1、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
2、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起诉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二、交通事故起诉要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票据及证明材料;
4、司法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起诉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起诉材料包括:交警部分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行车证、驾驶证,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还要提交工商登记。再就是提交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撞车,对方全责,又不想对我赔付,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偿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再次,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如果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四,被告人不执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如下:
1、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
2、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起诉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二、交通事故起诉要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票据及证明材料;
4、司法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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