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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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如何进行: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原因,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审查。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必须立即在村务公开栏发表批准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的乡(町)国土所派遣员,第二次到现场,发行《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调查测量,批准的4~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可以施工建设。
六、发行证明书。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认权,发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原因,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审查。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必须立即在村务公开栏发表批准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的乡(町)国土所派遣员,第二次到现场,发行《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调查测量,批准的4~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可以施工建设。
六、发行证明书。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认权,发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