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新刑法
展开全部
1、发票定罪
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⑸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妨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收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或代缴税款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
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⑸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妨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收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或代缴税款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