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试剂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下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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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下发的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
(国药监办[2002]324号)
为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1年7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药监颁[2001]357号),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归属管理的原则。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其管理模式不适应当前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实际情况,需进行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体现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实际状况,理顺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体内诊断试剂一律按药品管理。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BANNED}}反应诊断类试剂。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包括: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技术要求及程序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及医疗器械司另行制定发布。
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上述分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换发)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登记。
五、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上述分类原则,待其注册证到期时,分别依据相关的注册规定和技术原则进行注册证换证的申请。
六、国内按药品申报并已获得批准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上述分类原则如应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器械注册的申报工作。
七、特定诊断器械专用的体外诊断试剂(随机试剂)中如包含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品种,亦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注册申报或进口注册证的申请。
八、本公告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2.《化验室试剂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原始记录填写制度
1)数据要保持完整性。
2)要用专用的记录表格填写检查全过程,按此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字迹清晰、工整。
3)填写记录要按计量法规单位填写。
4)操作者必须在检验记录单和检验结果单上签字,由部门主管审核,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二、化验室药品玻璃仪器、仪器管理制度
1)对常用药品和玻璃器皿,要存放整齐,标签要清晰。
2)各种药品及试剂要分类保管。
3)仪器设备要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仪器登记。
4)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等事故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5)每年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 报废报告,总经理同意后处理。对法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要定期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不合格计量器上报总经理。
三、检验制度
1)样品按标准方法取样,取样后立即做样,防止样品发生变化。
2)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人员保管,保持样品不被污染直至检验结束。
3)在取样前要保持冷冻状态(直至送检前)。发现异常数据后要进行仪器装置、试剂盒方
法步骤的检查,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正确处理。
4)每次检验结果均须报告总经理或部门主管,若有细菌超标,通知车间隔离产品,加样抽
检查明原因由经理决定产品的去向。
四、保密制度
化验室人员要对以下内容保密
1)本化验室的业务技术水平,技术工作计划、规划等,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非标准检
验方法、其他涉及本化验室权益的技术资料
2)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由有关人员传阅和处理,不得擅自复制或私自转借
外单位人员。
五、化验室及无菌室安全卫生制度
1)化验室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保持干净。
2)检验用的样品要存放整齐,不可乱堆乱放。
3)一切不容物质或浓酸、浓碱,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以防堵塞腐蚀水管, 浓酸浓碱应稀
释到适应浓度后才能倒入下水道。
4)对细菌污染的地面、台面要先用药品消毒,在擦拭干净,各种废物要丢到指定的污桶中。
5)消毒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高压灭菌锅的安全使用。
6)用过的接种环、针应进行火焰灭菌,再放回原处,凡接触过细菌培养基物的器皿、容器
均因严格消毒,然后再洗刷。
7)无菌室要整洁明亮,无闲置物,室内要保持密封、清洁、干燥、防尘,使用前开紫外灯
灭菌30分钟后方可入内工作。
8)凡进入无菌室的物品(样品除外)均应消毒,切不可将未灭菌的物品带入无菌室内。
9)检验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洗手消毒,对室内进行全面清理、擦拭和消毒,并做好安
全检查,方可离开无菌室。
10)化验室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化验室的门、窗、水、电安全后方可锁门。
3.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哪个法律法规对新员工培训上岗有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在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5.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买方,我们应向供应商要求提供哪些资质
如果是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要向供方索取以下基本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应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3.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有证书变更的情况,还应索要变更页复印件)
4.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和当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如果同时含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则还应索要
1.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有证书变更的情况,还应索要变更页复印件)
2.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主要参考法规:
国务院276号令
局15号令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批发)有关审查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
(国药监办[2002]324号)
为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1年7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药监颁[2001]357号),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归属管理的原则。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其管理模式不适应当前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实际情况,需进行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体现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实际状况,理顺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体内诊断试剂一律按药品管理。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BANNED}}反应诊断类试剂。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包括: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技术要求及程序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及医疗器械司另行制定发布。
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上述分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换发)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登记。
五、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上述分类原则,待其注册证到期时,分别依据相关的注册规定和技术原则进行注册证换证的申请。
六、国内按药品申报并已获得批准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上述分类原则如应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器械注册的申报工作。
七、特定诊断器械专用的体外诊断试剂(随机试剂)中如包含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品种,亦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注册申报或进口注册证的申请。
八、本公告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2.《化验室试剂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原始记录填写制度
1)数据要保持完整性。
2)要用专用的记录表格填写检查全过程,按此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字迹清晰、工整。
3)填写记录要按计量法规单位填写。
4)操作者必须在检验记录单和检验结果单上签字,由部门主管审核,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二、化验室药品玻璃仪器、仪器管理制度
1)对常用药品和玻璃器皿,要存放整齐,标签要清晰。
2)各种药品及试剂要分类保管。
3)仪器设备要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仪器登记。
4)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等事故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5)每年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 报废报告,总经理同意后处理。对法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要定期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不合格计量器上报总经理。
三、检验制度
1)样品按标准方法取样,取样后立即做样,防止样品发生变化。
2)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人员保管,保持样品不被污染直至检验结束。
3)在取样前要保持冷冻状态(直至送检前)。发现异常数据后要进行仪器装置、试剂盒方
法步骤的检查,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正确处理。
4)每次检验结果均须报告总经理或部门主管,若有细菌超标,通知车间隔离产品,加样抽
检查明原因由经理决定产品的去向。
四、保密制度
化验室人员要对以下内容保密
1)本化验室的业务技术水平,技术工作计划、规划等,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非标准检
验方法、其他涉及本化验室权益的技术资料
2)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由有关人员传阅和处理,不得擅自复制或私自转借
外单位人员。
五、化验室及无菌室安全卫生制度
1)化验室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保持干净。
2)检验用的样品要存放整齐,不可乱堆乱放。
3)一切不容物质或浓酸、浓碱,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以防堵塞腐蚀水管, 浓酸浓碱应稀
释到适应浓度后才能倒入下水道。
4)对细菌污染的地面、台面要先用药品消毒,在擦拭干净,各种废物要丢到指定的污桶中。
5)消毒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高压灭菌锅的安全使用。
6)用过的接种环、针应进行火焰灭菌,再放回原处,凡接触过细菌培养基物的器皿、容器
均因严格消毒,然后再洗刷。
7)无菌室要整洁明亮,无闲置物,室内要保持密封、清洁、干燥、防尘,使用前开紫外灯
灭菌30分钟后方可入内工作。
8)凡进入无菌室的物品(样品除外)均应消毒,切不可将未灭菌的物品带入无菌室内。
9)检验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洗手消毒,对室内进行全面清理、擦拭和消毒,并做好安
全检查,方可离开无菌室。
10)化验室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化验室的门、窗、水、电安全后方可锁门。
3.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哪个法律法规对新员工培训上岗有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在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5.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买方,我们应向供应商要求提供哪些资质
如果是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要向供方索取以下基本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应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3.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有证书变更的情况,还应索要变更页复印件)
4.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和当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如果同时含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则还应索要
1.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有证书变更的情况,还应索要变更页复印件)
2.有对应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主要参考法规:
国务院276号令
局15号令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批发)有关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