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贷款额度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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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100万元。.购买期房、现房的,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60%2.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贷额度低于3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
人缴存公积金,并且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申请人的具体可贷额度会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中心规定最高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浙江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或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贷款年限+房龄50年;申请的是省公积金组合贷款,则还需要综合考虑商业贷款银行对于借款年限的要求。
公积金贷款过程:
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
3、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贷额度低于3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
人缴存公积金,并且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申请人的具体可贷额度会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中心规定最高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浙江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或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贷款年限+房龄50年;申请的是省公积金组合贷款,则还需要综合考虑商业贷款银行对于借款年限的要求。
公积金贷款过程:
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
3、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