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因私出国护照办理机构是什么
展开全部
长治市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是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告知。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领取证件。护照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法律分析
一、长治市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是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长治因私出国护照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三、护照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护照法》的规定,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通常是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然而,具体办理机构可能因地区而异。为了确保您获取准确信息,建议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或登录我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结语
长治市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是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领取证件。护照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法律依据
护照法(2006-04-29)\t第二十二条\t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护照法(2006-04-29)\t第五条\t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护照法(2006-04-29)\t第九条\t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法律分析
一、长治市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是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长治因私出国护照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三、护照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护照法》的规定,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通常是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然而,具体办理机构可能因地区而异。为了确保您获取准确信息,建议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或登录我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结语
长治市个人出国护照的办理机构是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领取证件。护照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法律依据
护照法(2006-04-29)\t第二十二条\t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护照法(2006-04-29)\t第五条\t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护照法(2006-04-29)\t第九条\t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